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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親屬保母補助費用-結業$2000 ,考到證照$3000

內政部的平價托育補助--親屬保母不能領取@@除非有帶其他非親屬的小孩,對外從事真正的保母工作

以下資料來源: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section/index-1.asp?Parser=99,16,257,,,,4086,191,,,,3,,1

 

家庭部分托育暨平價托育費用補助之申請方式
一、新申請案件
1.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2.申請應備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或簽名)
■申請表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詳列記事欄)或其他監護文件
■一般/協力保母收托者:托育契約書影本
■親屬保母收托者: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契約書影本
■申請人一方有效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黏貼於申請表背面)
■申請人(父母雙方)近3個月內就業證明(需有公司電話)有三位以上子女家庭或不申請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者則無需繳交
(1) 受僱於一定雇主者:請檢具申請人任職單位3個月內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無法由公司開立在職證明者請檢具近3個月薪資證明或勞保資料清單)。
(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請填寫「無一定雇主 或自營作業者個人就業證明」,背面浮貼佐證資料。
■低收入戶證明(申請一般家庭項目者免附)
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一般家庭項目者免附)
■幼兒1年內發展遲緩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申請一般家庭項目者免附)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申請一般家庭項目者免附)
■高風險家庭(申請一般家庭項目者免附)
■確認通知單(應於簽約日同時填寫)
◎申請人請務必填寫申請表時確認其申請項目及是否勾選,如申請項目未勾選,其之後無法追溯補助月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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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103 年 2 月 6 日社家支字第 1030066286 號函修正
一、 依據: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 目的:
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三、 辦理單位:
(一)中央: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
四、 補助條件、資格及標準:
(一)補助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
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而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托
育人員照顧者。
(二)申請資格:
1.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參加就業保險者。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 15
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2.本項補助所稱「托育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托育人員之
規定者。
(三)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
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000 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000-4,000 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
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4,000-5,000 元。
4.依各類家庭條件及送托托育人員資格,其托育補助金額整理如下表:2
5.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
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限制。
6.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五、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或申請資格
異動均須重新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
所規定之應備文件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
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
(一)一般家庭:
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與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家庭所得文件: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
6.就業證明文件: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分別向勞工保險局、臺灣銀行公教保
險部、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查有勞工就業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及軍人保險者,申請人原則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述之任一種,申請人須
檢附 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
漁民保險證明)。
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
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 1~4、6。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 1 年內之發展遲緩證
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
文件(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托育人員
家庭條件
符合本計畫
參、三(二)
符合本計畫參、
三(一)或(三)
一般家庭 2,000 3,000
中低收入戶 3,000 4,000
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4,000 5,0003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 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 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2. 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 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3)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 1 年內之發展遲
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
家庭證明文件(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六、 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
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
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 5 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
錄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經初審無誤後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三)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
個月計。
(四)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
復。
2.申請人因綜合所得稅稅率審查未通過者:
(1)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外,應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得以當年度
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提出申復。
(2)申請人於 30 日內無法取得「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得先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申報資料辦理資料建檔,並於當年 12 月 31 日前主動補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如有特殊理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不在此限。
(3)申復期限於當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者,應延長至結算申報截止日(當年 5
月 31 日止)補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並於當年 12 月 31 日前補附「綜合所得稅核
定通知書」。
3.受理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一)規定日期起算。
(五)申請人逾期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七、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
自身權益。4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其他
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
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
亦受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三)本補助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
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103 年查調 101 年度之核定稅率(以此類推)。該年度
申請人倘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以納稅義務人核定之稅率為准。申請人如
採夫妻所得合併申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合併計稅稅率及分開計稅稅率
皆應未達 20%。

資料來源:http://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130&pid=511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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