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

    • 最後異動時間:2013-11-04

 

  •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9條
    戶籍法第6條、第29條及第49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4條
申請人
    一、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二、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 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出生證明書。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提醫院出具之DNA證明。 (戶所留存正本)
    二、子女從姓約定書。
    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擬入戶戶口名簿。(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四、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五、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或簽名。
    六、符合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資格者,附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一、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約定姓氏或另提子女從姓約定書;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二、97年5月28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申請期限:六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發布日期:2012-07-25
  • 點閱次數: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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